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3〕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精神,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决定在我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对参加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选择承诺制的方式代替资格材料。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供应商作出的信用承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供应商作出承诺的同时,还应知悉违反承诺事项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三、信用承诺的形式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内容。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可以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供应商所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请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3年8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